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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總處頒發獎項應注意事項
【105.11.17】
一、依國家發展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發會)105年3月8日發管字第1051400336號函略以,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為鼓勵並表彰機關、民間團體或個人,常舉辦獎項以競賽方式選出績優者,並頒發獎金或非獎金等獎勵給予肯定,以期激發公私部門與成員更佳的表現,惟經查目前政府機關間的獎項常有名稱類似,易造成混淆,或獎項種類數量多而無適當查詢管道,不易擴大參與問題等。
二、為強化政府頒發獎項管理,國發會前依行政院104年11月3日院長指示,規劃相關機制作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頒發獎項作業之依據,並函知各機關頒發獎項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:
(一)各機關頒發獎項相關資訊已由國發會綜整建檔完竣,爾後各機關獎項名稱如有新增或修正,應事前審慎查明避免名稱重複或過於類似狀況,並副知國發會。
(二)各機關頒發獎項名稱重複或過於類似者,後設立者應即修正。如有爭議,由共同主管機關先行協調區隔;如共同主管機關者為行政院者,由國發會協調區隔。
(三)各機關頒發獎項之辦理規定及評獎結果等資訊除公開於機關網站,並應以適當多元管道如電子、平面媒體或布告欄等方式公布,以廣為周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