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第一點、第六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觀看數:579 | 維護單位: 培訓考用處第四科
| 公告時間:110.01.25
一、檢送修正「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、監事職務規定」第一點、第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
二、另檢送「機關遴派(聘)公務員兼任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事業機構董監事檢查表」1份,各機關(構)辦理遴派職務上具直接監督關係之公務人員兼任民營事業機構董、監事案件時,應檢具檢查表,並請核派機關(構)首長於該表簽名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