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告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」第三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
觀看數:865 | 維護單位: 培訓考用處第一科
| 公告時間:111.07.06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行政院。
二、修正依據: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4項。
三、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」第三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www.dgpa.gov.tw),「最新消息」網頁。
四、本次修正係因國內進修費用補助,現行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僅就公餘進修訂有補助規定,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需要,培育優秀專業人才,爰增訂選送國內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補助之規定,另配合機關名稱變更與省政府虛級化修正相關規定。
五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。
(二)地址:10051臺北市濟南路1段2-2號11樓。
(三)電話:02-23979298轉537。
(四)傳真:02-23979746。
(五)電子郵件:ericharles@dgpa.gov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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