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告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
觀看數:1101 | 維護單位: 培訓考用處第三科
| 公告時間:111.06.22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行政院。
二、訂定依據: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三項、第六項。
三、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s://www.dgpa.gov.tw)「最新消息」網頁。
四、公務員服務法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,爰依該法第 12 條條文授權,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之勤休事項框架規範,考量為維護公務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並利各機關有所遵循,宜儘速完成相關法規之修正,爰縮短預告期間為 14 日。
五、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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